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本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0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邹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梁桂新欠款人民币457 400元,从2017年6月1日起以457 400元为本金按1.5分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986.32 元,减半收取计 4 993.16元、保全费3 613.16元、公告费300元(原告梁桂新均已预交),均由被告邹本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