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621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明、刘微、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60,135.31元,本息合计760,135.31元。2019年4月22日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计算至结清贷款本金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2.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李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