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2民初1378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1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李泽东租金、赔偿款合计5358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刘国强于上述履行期内支付原告李泽东法律服务费用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刘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