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23民初113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明海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吕明海负担208元,被告韩峰负担4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