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02********0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502民初1548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恢2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王红明、彭新梅于2014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借款年利率为14.58%,罚金利率为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属实,截至到2017年1月17日尚欠原告本金156609.35元。2.被告王红明、彭新梅于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全部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实际还款日为准)。3.被告钟斌、梁李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款清之日止。4.如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有权对尚未归还的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205元,减半收取为2102.5元,由四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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