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81********2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刑初502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3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薛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三日,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十六日折抵的刑期八日和共计十一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薛鹏退赔被害人郑志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李航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四千元。(若被害人被骗车辆能够合法取回从而避免的损失金额计入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的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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