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瑞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2民初39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瑞青、彭晓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坤清偿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彭瑞青、彭晓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