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建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20)冀0133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建峰、刘丽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原告款95291元及利息,利息以71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以234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