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1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1123民初102号
案号
(2020)黑1123执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彬、胡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229,862.13元及至2020年2月5日的利息22,257.00元(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1%计算,2020年1月28日后的利息按照逾期年利率11.83%计算),本息合计252,119.13元。2020年2月5日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1.83%计算,计算至结清贷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郑有全、刘艳霞、王强、李玉红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彬、胡志华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7.00元由被告张彬、胡志华承担2,516.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承担10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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