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柯建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0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7733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璟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2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8.047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9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579964)二、被告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夏方纪、舒亚南、夏政卒、程欲红、夏晨鸣、柯建帼、舒国忠、江羽文对被告苏州璟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苏州璟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夏方纪、舒亚南、夏政卒、程欲红、夏晨鸣、柯建帼、舒国忠、江羽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80元,由被告苏州璟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夏方纪、舒亚南、夏政卒、程欲红、夏晨鸣、柯建帼、舒国忠、江羽文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7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1780961)。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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