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金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2********2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2刑初257号
案号
(2020)冀0822执1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金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浩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三、被告人聂云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四、被告人贾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五、被告人白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六、被告人付金亮、贾强、白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718.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俊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723.42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志、成俊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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