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金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2********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2刑初257号 |
案号 |
(2020)冀0822执1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金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浩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三、被告人聂云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四、被告人贾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五、被告人白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六、被告人付金亮、贾强、白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718.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俊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723.42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志、成俊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