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4********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2425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帅静、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3593.88元及违约金10359元。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抵押物(登记在被告王帅静名下车牌号为冀du212r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9元,由原告负担290元,由被告负担25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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