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3********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10233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3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01005.33元;二、被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逾期利息(以3201005.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担保费、逾期利息总计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保全保险服务费6960元;四、被告杨哲涛、赵丽丽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哲涛、赵丽丽共有的位于保定市高开区金迪路22号5-1-601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2400000元以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12元,由原告石家庄越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237元,被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324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杨哲涛、赵丽丽对被告保定市香江好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应承担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