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2********3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5民初1387号
案号
(2020)冀1025执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颜培富60000元, 同时按下述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 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曹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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