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2********2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2民初1089号
案号
(2020)冀0632执5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郭根社赔偿款5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郭根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计6260元,由被告毕志刚负担42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原告郭根社自行负担2039元。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郭根社赔偿款5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郭根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计6260元,由被告毕志刚负担42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原告郭根社自行负担203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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