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2********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2民初1089号 |
案号 |
(2020)冀0632执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郭根社赔偿款5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郭根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计6260元,由被告毕志刚负担42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原告郭根社自行负担2039元。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郭根社赔偿款5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郭根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计6260元,由被告毕志刚负担42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原告郭根社自行负担20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