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富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290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恢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宇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18 285.93元,并以195 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59‰计算,一并给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如姜宇浩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姜富东名下坐落在集贤县福利镇建工小区9-1号楼1单元501室东门、面积为118.12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为:集贤县不动产第0004132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