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民初字第748号 |
案号 |
(2014)崇执字第01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润地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郑伟借款本金5821985.09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6月19日的利息为224597.76元,自2014年6月2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5821985.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赔偿郑伟律师费损失127949元。二、对润地利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郑伟就登记在编号分别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77693号(最高抵押额100万元)、第1000377694号(最高抵押额230万元)、第WX1000377695号(最高抵押额120万元)、第WX1000377696号(最高抵押额110万元)、第WX1000377697号(最高抵押额110万元)、第WX1000377698号(最高抵押额100万元)、第WX1000377699号(最高抵押额100万元)、第WX1000377701号(最高抵押额100万元)、第WX1000377702号(最高抵押额110万元)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抵押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的余额在各自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润地利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王和平、润富泰公司、周学奇、润华公司、王春雷、润澳公司、龙德公司对郑伟行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130元,由郑伟负担2348元,润地利公司、王和平、润富泰公司、周学奇、润华公司、王春雷、润澳公司、龙德公司共同负担60782元。该款已由郑伟预交,润地利公司、王和平、润富泰公司、周学奇、润华公司、王春雷、润澳公司、龙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郑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0-11 |
发布时间 |
2017-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793810379L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10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