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锡民初字第0053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润地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9941081元; 二、润地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09年5月28日-6月16日基数为5843650元,年利率为4.86%;2009年6月17日-7月28日基数为4343650元,年利率为4.86%;2009年7月29日-2010年1月26日基数为2043650元,年利率4.86%;2010年1月27日-2010年8月 12日基数为1043650元,年利率4.86%。2010年10月7日-2011年1月 20日以9408114.3元为基数,年利率6.65%;2011年1月21日-2011年10月16日基数为7908114.3元,年利率6.65%;2011年10月17日-2013年4月8日基数为9941081,年利率为6.65%;2013年4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润澳大酒店对润地利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中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润地利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5307元(中南公司预交),由中南公司负担5307元,由润地利公司、润澳大酒店共同负担1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65元(润地利公司预交),由润地利公司负担;润地利公司、润澳大酒店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南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03 |
发布时间 |
2015-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793810379L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10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