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7********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7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咸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吴小兵货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咸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