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7********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1100号
案号
(2020)赣0827执1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咸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吴小兵货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咸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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