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丽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5民初1131号
案号
(2020)赣0825执1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在2020年4月4日前使用龙卡信用卡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合计9412.43元;二、被告邓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本金19850.32元及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均自2020年4月5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6元,由被告邓丽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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