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家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3民初784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海勇、龚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所欠原告江西安义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龚兆和、龚兆豹、龚家龙对被告龚海勇、龚小燕共同归还原告江西安义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龚兆和、龚兆豹、龚家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海勇、龚小燕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龚海勇、龚小燕、龚兆和、龚兆豹、龚家龙于上述还款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