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水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23********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6429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1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水文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115480-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9日解除;二、被告罗水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车架号为lgbf1de079r180876,发动机号466126a的天籁-2.5无级rx酷动版-2009款汽车一辆,同时确认该车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罗水文配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罗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罗水文的全部未付租金49891.2元及及违约金(分别以第17-22期各期租金2494.56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每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水文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罗水文所有;五、被告罗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罗水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15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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