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0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6289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1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智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杨芳丽、沙雷结欠原告王忠华借款本金600000元及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88733.4元,共计688733.4元,分期支付:于2019年11月7日前支付本金250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利息15000元,于2020年1月315日前支付利息15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利息15000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利息15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利息15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支付利息13733.4元,于2020年5月16日前支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华峰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被告苏州智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杨芳丽、沙雷、华峰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纠葛。五、案件受理费12850元,减半收取64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25元,由被告苏州智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杨芳丽、沙雷、华峰负担,于2020年5月16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王忠华,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号6228270407010625979。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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