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鞠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19)黑1123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金亮、鞠颖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艳借款本金97,165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99,165元。二、被告张书民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常金亮、鞠颖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