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金乐电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嘉商初字第00179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恢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宇拓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常州市宇拓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1000元。三、被告恽宇波、常州市金乐电机有限公司、金银荃、常州市明晗电机电器厂、冯华对被告常州市宇拓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恽宇波、常州市金乐电机有限公司、金银荃、常州市明晗电机电器厂、冯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宇拓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50元,合计37558元,由被告常州市宇拓机械有限公司、恽宇波、常州市金乐电机有限公司、金银荃、常州市明晗电机电器厂、冯华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六被告负担的该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巧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洛阳镇小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