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3072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晓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513.49元,并偿付截止至2019年8月25日的利息2977.73元、罚息15971.27元、复利518.26元,及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96513.49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826%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2977.73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826%计算的复利;二、被告胡晓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310元。如果被告胡晓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750元,由被告胡晓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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