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8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22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3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在强制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程效峰保险金2000元。二、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赔付原告程效峰财产损失24751元;被告褚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