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8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7民初795号 |
案号 |
(2020)冀0637执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月、王永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2.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7.5万元按月利率2.5%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的利息);二、被告安彬、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20元,减半收取计16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月、王永清、安彬、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