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承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自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平县拓磊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杨卫东、郑帅、程艳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衡水承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平县拓磊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杨卫东、郑帅、程艳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