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执3804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恢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森、孙宝忠、滕春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麒兴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144410.6元;二、被告邓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麒兴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144410.6元的违约金(以本金5144410.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日止);三、被告邓森、滕春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麒兴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144410.6元的违约金(以本金5144410.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11日止);四、被告邓森、滕春毅、孙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麒兴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144410.6元的违约金(以本金5144410.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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