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5********1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0民初82号 |
案号 |
(2019)黑10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林市聚通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借款本金14 308 084.81元、利息444 935.38元,并应继续给付原告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借款本金14 308 084.81元、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9.13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艳玲、王志成、赵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 318元,由被告海林市聚通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艳玲、王志成、赵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