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4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4民初1033号 |
案号 |
(2020)湘0304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告黎滔、付向红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判决被告黎滔、付向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借款668 816.02元及利息12 642.48元,后续利息以668 816.02元为基数按11.0925%的标准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被告颜向伟、付向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黎滔、付向红、颜向伟、付向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40元,由被告黎滔、付向红、颜向伟、付向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