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5********23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5民初373号 |
案号 |
(2020)冀0435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鹏照彩礼款10万元;二、原告张鹏照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董宁现留在其家的个人财产沙发1套、茶几1张、洗衣机1台、风扇1个、电磁炉1个、水杯子和电水壶组合1套、鞋子5双、衣服19件、被子10条、床单13个、枕套2对、枕巾3对;三、驳回原告张鹏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董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