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艳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2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185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艳平、李福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琼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日光温室大棚款32872元。二、被告孙艳平、李福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河北琼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大棚款16436元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孙艳平、李福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河北琼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大棚款32872元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四、被告王风军、胡书亮、王中海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河北琼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1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611元。由被告孙艳平、李福芹负担1742元,原告河北琼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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