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清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22********7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6民终292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622执恢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8)黑062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二、李忠宝、张清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郭继光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134428.6元(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8日;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8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三、李忠宝、张清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郭继光逾期利息(以本金1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张清风和李忠宝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4元,合计12574元由张清风与李忠宝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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