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胜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82民初1462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恢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忠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开始按月利率2分计算,截止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张胜臣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完毕后,有权向债务人曹忠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曹忠清、张胜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