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丽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4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882民初2078号 |
案号 |
(2020)黑0882执1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晓有、于丽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 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起,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00元,由被告孙晓有、于丽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