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82********3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882民初2571号
案号
(2020)黑0882执18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永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7 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9日的利息为29 621.13元;以67 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约定月利率8.91‰加收30%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姜永金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88元,由被告姜永库、姜永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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