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9********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9民初572号 |
案号 |
(2020)赣0429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翟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喜銮支付工资款60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工资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工资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翟乐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