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3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4民初931号 |
案号 |
(2020)赣0424执1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由被告宁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修水县裕成陶瓷店支付所欠货款10000元。2、驳回原告修水县裕成陶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为47.50元,由原告修水县裕成陶瓷店负担7.50元,由被告宁新华负担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