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5********2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5民初356号
案号
(2020)赣0725执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文移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刘志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文移借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陈文移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53元,由被告刘志浪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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