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9********0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9刑初21号
案号
(2020)赣0429执6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长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泽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叶青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叶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王正中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崔海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王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周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彭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对被告人彭长文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11万元、被告人王泽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11万元、被告人叶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2万元、被告人叶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王正中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万元及被告人崔海波、周强、王文、彭敏违法所得各人民币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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