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菊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2********1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30民初1165号 |
案号 |
(2020)赣1030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彭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400元及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12560.4元,并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彭菊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