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4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11975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2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8634.43元;二、被告赵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17日的利息3649.85元、罚息7445.05元,及自2019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三、被告赵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49.32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赵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