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46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6217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1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大邱庄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崔静与被告张振国离婚;二、原、被告之长女张悦、长子张洋均随被告张振国生活,原告崔静从2019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分别给付张悦、张洋抚养费500元,直至张悦、张洋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崔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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