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6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813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2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韩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9,917.09元;二、韩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1,998.25元;三、韩建判决生效后十日,以29,917.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自2016年1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韩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公告费600元(保险公司已缴纳),由韩建负担(此款由韩建给付保险公司,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