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健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01********0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8343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9607916】。一、被告施健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730.21元和支付利息9824.37元(自2019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依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8.84元,减半收取294.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9.32元,由被告施健祥负担28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8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