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2********1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02民初16105号
案号
(2020)粤1302执8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50208609460】。一、被告邱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07124.2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5日利息(含罚息)为10796.69元、复利为714.46元,2019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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