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777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志平借款人民币774401.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志平律师费人民币1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三、驳回原告陆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815元,合计人民币11010元,由原告陆志平负担247元,由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启文共同负担10763元(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市金禾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宝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776416185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城北街道金光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