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燕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4********36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2276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764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的利息以本金764万元按年利率6.65%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764万元按年利率9.975%计算罚息,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24日对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65%在计算复利,自2019年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对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975%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0073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农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703868)。三、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为限。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詹燕霞、王伟涛、黄锡坚对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詹燕霞、王伟涛、黄锡坚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詹燕霞、王伟涛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花园156幢27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17062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额11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六、若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王伟涛持有的吴江市岭南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号:320584000286]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登记的9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82元,由被告吴江市宝齐莱家纺有限公司、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詹燕霞、王伟涛、黄锡坚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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